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施行日期:2008年 7 月 30日
1 總則 廣西抗震加固改造公司
1.0.1 為明確建筑工程抗震設計的設防類別和相應的抗震設防標準,以有效地減輕地震災害,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抗震設防區建筑工程的抗震設防分類。
1.0.3 抗震設防區的所有建筑工程應確定其抗震設防類別。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工程,其抗震設防類別不應低于本標準的規定。
1.0.4 制定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的行業標準,應遵守本標準的劃分原則。
本標準未列出的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工程,其抗震設防分類應按專門規定執行。
2 術語
2.0.1 抗震設防分類 Seismic fortification category for structures根據建筑遭遇地震破壞后,可能造成人員傷亡、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社會影響的程度及其在抗震救災中的作用等因素,對各類建筑所做的設防類別劃分。
2.0.2 抗震設防烈度 Seismic fortification intensity按國家規定的權限批準作為一個地區抗震設防依據的地震烈度。一般情況下,取50年內超越概率10%的地震烈度。
2.0.3 抗震設防標準 Seismic fortification criterion衡量抗震設防要求高低的尺度,由抗震設防烈度或設計地震動參數及建筑抗震設防類別確定。
3 基本規定
3.0.1 建筑抗震設防類別劃分,應根據下列因素的綜合分析確定:
1 建筑破壞造成的人員傷亡、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及社會影響的大小。
2 城鎮的大小、行業的特點、工礦企業的規模。
3 建筑使用功能失效后,對全局的影響范圍大小、抗震救災影響及恢復的難易程度。
4 建筑各區段的重要性有顯著不同時,可按區段劃分抗震設防類別。下部區段的類別不應低于上部區段。
5 不同行業的相同建筑,當所處地位及地震破壞所產生的后果和影響不同時,其抗震設防類別可不相同。
注:區段指由防震縫分開的結構單元、平面內使用功能不同的部分、或上下使用功能不同的部分。
3.0.2 建筑工程應分為以下四個抗震設防類別:
1特殊設防類:指使用上有特殊設施,涉及國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時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等特別重大災害后果,需要進行特殊設防的建筑。簡稱甲類。
2 重點設防類:指地震時使用功能不能中斷或需盡快恢復的生命線相關建筑,以及地震時可能導致大量人員傷亡等重大災害后果,需要提高設防標準的建筑。簡稱乙類。
3 標準設防類:指大量的除1、2、4款以外按標準要求進行設防的建筑。簡稱丙類。
4 適度設防類:指使用上人員稀少且震損不致產生次生災害,允許在一定條件下適度降低要求的建筑。簡稱丁類。
3.0.3 各抗震設防類別建筑的抗震設防標準,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標準設防類,應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確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達到在遭遇高于當地抗震設防烈度的預估罕遇地震影響時不致倒塌或發生危及生命安全的嚴重破壞的抗震設防目標。
2 重點設防類,應按高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強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設防烈度為9度時應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礎的抗震措施,應符合有關規定。同時,應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確定其地震作用。
3 特殊設防類,應按高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強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設防烈度為9度時應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同時,應按批準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結果且高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確定其地震作用。
4 適度設防類,允許比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適當降低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時不應降低。一般情況下,仍應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確定其地震作用。
注:對于劃為重點設防類而規模很小的工業建筑,當改用抗震性能較好的材料且符合抗震設計規范對結構體系的要求時,允許按標準設防類設防。
3.0.4 本標準僅列出主要行業的抗震設防類別的建筑示例;使用功能、規模與示例類似或相近的建筑,可按該示例劃分其抗震設防類別。本標準未列出的建筑宜劃為標準設防類。
4 防災救災建筑
4.0.1 本章適用于城市和工礦企業與防災和救災有關的建筑。
4.0.2 防災救災建筑應根據其社會影響及在抗震救災中的作用劃分抗震設防類別。
4.0.3 醫療建筑的抗震設防類別,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三級醫院中承擔特別重要醫療任務的門診、醫技、住院用房,抗震設防類別應劃為特殊設防類。
2二、三級醫院的門診、醫技、住院用房,具有外科手術室或急診科的鄉鎮衛生院的醫療用房,縣級及以上急救中心的指揮、通信、運輸系統的重要建筑,縣級及以上的獨立采供血機構的建筑,抗震設防類別應劃為重點設防類。
3 工礦企業的醫療建筑,可比照城市的醫療建筑示例確定其抗震設防類別。
4.0.4 消防車庫及其值班用房,抗震設防類別應劃為重點設防類。
4.0.5 20萬人口以上的城鎮和縣及縣級市防災應急指揮中心的主要建筑,抗震設防類別不應低于重點設防類。
工礦企業的防災應急指揮系統建筑,可比照城市防災應急指揮系統建筑示例確定其抗震設防類別。
4.0.6 疾病預防與控制中心建筑的抗震設防類別,應符合下列規定:
1承擔研究、中試和存放劇毒的高危險傳染病病毒任務的疾病預防與控制中心的建筑或其區段,抗震設防類別應劃為特殊設防類。
2不屬于1款的縣、縣級市及以上的疾病預防與控制中心的主要建筑,抗震設防類別應劃為重點設防類。
4.0.7 作為應急避難場所的建筑,其抗震設防類別不應低于重點設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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